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7民初1850号
原告:魏从会,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从会诉被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从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0元,由原告魏从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