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493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庄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56442191P。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9629756W。
法定代表人:严绪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被告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根据法院专递回单反馈,寄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邮件,于2020年6月6日退件,备注(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
2、2020年5月2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法院网络执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不动产、国土、工商、车辆等信息;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以上协助单位反馈信息如下:
(1)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网络资金;
(3)自然资源局、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被执行人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如下:
(4)被执行人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证券、工商、保险信息;
(5)公安部车管所反馈被执行人车辆信息如下:苏E×××**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2013/12/18注册)、苏E×××**大力专项作业车(2004/08/21注册)、苏E×××**苏通牌中型专项作业车(2010/04/10注册)、苏E×××**苏通牌专项作业车(2012/06/26注册);
3、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对其法定代表人严绪仁限制高消费。
4、2020年7月1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注册地昆山市花桥镇光明路1029号现场调查,该地址已改为“捷强超市”,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
5、2020年7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E×××**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2013/12/18注册)、苏E×××**大力专项作业车(2004/08/21注册)、苏E×××**苏通牌中型专项作业车(2010/04/10注册)、苏E×××**苏通牌专项作业车(2012/06/26注册)一辆(查封期限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查封到期后,申请人如延长查封期限,需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申请书,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该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不能处置。
7、2020年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0年9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20年10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2020年10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扣划了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昆山花桥支行的存款1944.89元、扣划光大银行昆山支行存款248.59元,合计2193.48元,发放纠纷款2000元,执行费193.48元。
11、2020年10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廖洁律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2350元,实际执行到位2000元,剩余20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勇
审判员  陈志成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