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2811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2811号
原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常金东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元,由原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沈琳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吕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