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7民初3449号
原告:魏从会,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从会与被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从会明确表明不交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从会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