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2700号
申请人:无锡双凌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2030966A,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尤洲,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双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双凌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尤洲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无锡双凌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尤洲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