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庆市兴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0822行初27号
原告安庆市兴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6538100A。
法定代表人聂贤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25634025645。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行政负责人***,公务员局局长、党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卢美林配偶),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全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兴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安徽全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兴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安徽全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兴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兴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兴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流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米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