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中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11民初2407号
原告:许汉中,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安徽全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许汉中与被告***、*应学、安徽全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许汉中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汉中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汉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8元,减半收取1434元,由原告许汉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