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22民初4065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全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683813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全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