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润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03财保21号
申请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路181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54876105L(1-2)
法定代表人:杨维宇,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4205R。
法定代表人:郭文山,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后难以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杨维宇已向本院提供牌照号皖M××××ד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杨维宇名下牌照号皖M××××ד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