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02执1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路181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54876105L(1-2)。
法定代表人:杨维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零星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2018年11月21日查询房产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明光市广源工贸有限公司有股权,该企业系生产纸产品,由于系污染企业,已经关停。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案款1834353.00元,剩余案款1834353.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