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81民初3018号
原告:***,男,199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薛淑英(系***之母),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富丰新区。
被告:海盐嘉核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王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住所地海盐县
主要负责人:高英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薛某1,男,200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薛云美,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叶锦文,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峰,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红,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萧县。
法定代表人:常德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雄,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薛某2,2001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薛繁良,1976年11月9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薛雅云,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盐嘉核物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薛某1、薛云美、叶锦文、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薛某2、薛繁良、薛雅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78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王凤翔
人民陪审员 杨云明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帆
书 记 员 薛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