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6民终4236号
上诉人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10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方 艳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王晗莉
书记员 缪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