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扬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皖1322民初613号
原告石家庄扬子宏瑞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2018年3月30日,原告石家庄扬子宏瑞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家庄扬子宏瑞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28元,减半收取3214元,由原告石家庄扬子宏瑞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单开峰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