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盂绮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3民初12594号
原告: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常德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松,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盂**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子成。
原告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盂**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谭映红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