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3民初12594号
原告: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常德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松,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盂**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子成。
原告安徽热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盂**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谭映红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