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先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成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成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6699号九珑湾花园C4幢商业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先*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369号晶品城市公寓A幢705室、706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成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先*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8)皖0181民初6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被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中提出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显然错误,与法律规定不符。装饰装修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纠纷类型,两者并列,并不存在归属关系,故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确定本案管辖,系对上述司法解释的扩大适用,违背司法解释的原意。上述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并没有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其他纠纷类型也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之后,被上诉人并未指出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理由,而是要求参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其提出的异议没有明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并非一定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尤其是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之后,更无理由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本案上诉人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上诉人提交的合同来看,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范畴,应当依照上述不动产纠纷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案涉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合肥万象城L111B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