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8民终1863号
上诉人安徽宜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宜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秀珍
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
代理审判员 陈世拥
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