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9民初785号
原告:***,男。
被告: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陆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贵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承担。
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