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402号
原告: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9676413753T
法定代表人:何旭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王晓,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507048163
法定代表人:童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国正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欣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