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3民初3279号
原告: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旭杰,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967413753T。
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太阳路虞国一号小区3号楼1单元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507048163。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西段。
原告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并登记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社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欣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