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130号
申请人:天津沧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天津沧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津0114民初187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尹建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