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平陆县某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民初96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河南省陕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远,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陆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
法定代表人:张新朝,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斌,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陆县。
法定代表人:何旭杰,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陆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25元,减半收取计287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小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