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29财保39号
申请人:解柏红,女,汉族。
被申请人: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解柏红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陆县支行存款130000元。担保人解柏年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西大街支行的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因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陆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3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解柏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西大街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申请人解柏红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