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解松年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29财保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解松年,男,汉族。
被申请人: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解松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晋0829财保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陆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00元,并冻结担保人解柏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西大街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00元。申请人解松年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松年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陆县支行账号上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柏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西大街支行账号上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解松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