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1870号
申请人:天津沧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经济区泰元道**。
被申请人:平陆县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太阳路虞国**小区**楼****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60000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清区××镇××工业园××道××号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