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东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赢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东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88号1幢1617室,组织机构代码:557905595。

法定代表人王艳芹。

被执行人杭州赢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南路35号423室,组织机构代码:084589157。

法定代表人李长安。

申请执行人杭州东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赢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5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东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赢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东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用197250元及相应利息(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为61279元,此后以未付租赁费用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42元、执行费377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杭州赢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杭州赢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赢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赢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赢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赢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赢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长安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2019年5月21日对李长安实施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赢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东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赢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11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 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