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东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12013号
原告:杭州东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88号1幢16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鸿,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杭州东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东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东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