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琅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琅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捷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5837号之一
原告:杭州琅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珠儿潭巷10号9幢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国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媛扬,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捷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西湖头(袍江工业区G3-2地块)。
法定代表人:马洪奎。
原告杭州琅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捷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琅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琅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76元,由原告杭州琅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 跃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