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琅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琅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汤国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6801号
原告:杭州琅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珠儿潭巷10号9幢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国银。
被告:汤国松,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杭州琅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国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杭州琅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杭州琅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