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腾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贝岛地毯有限公司与杭州腾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0025号
原告:上海贝岛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巨峰路1058弄1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进来,董事长。
被告:杭州腾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大桥南路196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章晓明。
原告上海贝岛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腾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岛地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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