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腾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秦国与杭州腾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财保2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秦国,男,1968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杭州腾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大桥南路196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6526797D。
法定代表人:章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琼、何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秦国与杭州腾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0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秦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2000元、查封了被保全人秦国名下的位于涪陵区XX房屋、查封了被保全人秦国名下的位于涪陵区XXX停车用房。秦国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杭州腾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秦国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秦国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解除本院(2021)渝0102执保4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秦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2000元的冻结;
二、准许解除本院(2021)渝0102执保4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秦国名下的位于涪陵区XX房屋的查封;
三、准许解除本院(2021)渝0102执保4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秦国名下的位于涪陵区XXX停车用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文 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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