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430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分行存款2945元(其中包括执行费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