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64***号
申请人:新泰市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96945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48860795B。
法定代表人:蓝杨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3月10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人新泰市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泰市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