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5071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1-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调整起诉,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