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宏程架业有限公司

绩溪县宏程架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4民初162号之一
原告:绩溪县宏程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龙川大道四期5幢2-504。
法定代理人:程学苗,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炜,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宋永前,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绩溪县宏程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绩溪县宏程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绩溪县宏程架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