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宏程架业有限公司

绩溪县宏程架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皖1824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宏程架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皖182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绩溪县宏程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34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