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扬知民初字第021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扬州广播电视报社。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爱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广播电视报社、扬州爱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审判员戴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