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518江苏爱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蒯娴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03执25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爱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奥都花城41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爱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苏1003民初2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爱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且对本院调查的财产情况无异议。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2016)苏1003民初23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常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