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2655江苏东方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东天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265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东天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徐公桥路西侧、逢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东方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亿升路398号2号楼502、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华东天工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方数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8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东天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华东天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华东天工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江苏华东天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兵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许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