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714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华海城市广场2幢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228087220。
法定代表人:解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波,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鑫德,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绿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灵山中路19号1幢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BEDJ58。
法定代表人:蒋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州市绿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绿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绿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