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终4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中天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新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华海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解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波,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鑫德,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中天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中天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中天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中天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9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045元,由上诉人常州中天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仪
审判员 卢文忠
审判员 罗希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