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1216号
申请人: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228087220,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华海城市广场2幢115号。
法定代表人:解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波,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音,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富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64262321T,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赖立守。
本院在审理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常州富邦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款项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富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款项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阮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