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恢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华海城市广场2幢115号。
法定代表人:解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8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5月25日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除申请执行人通过司法扣划以及不动产拍卖的方式受偿215486元外,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荣
审判员 倪 超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卞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