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伦明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金伦明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424号
原告江苏金伦明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1705、1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伦明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118372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号:1065119192019001080)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37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