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伦明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金伦明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8297号
申请人:江苏金伦明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太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徳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徳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创业中心兴华大厦**楼**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金伦明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9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伦明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投标保证金1155000元及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1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金伦明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调查及执行措施:
1、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予答复;
2、2019年6月24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16日3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互联网银行存款,银行存款若干,因冻结金额较少而未予扣划;
3、2019年8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到庭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13日到庭说明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
5、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
6、2019年10月18日,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登记信息;
7、2019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称暂无其他财产线索,亦联系不上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计1167408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从立案之日起已满三个月,故该案符合本次执行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