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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伦明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民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路**号天安数码城首期**幢(天安创新广场)**号。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区太湖**路**号常高新**室
法定代表人:陆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向其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