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826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家喜,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
委托代理人:嵇**,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倪方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倪红兵,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欣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先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关于***与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欣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26民初1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人民法院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826执709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剑
审判员唐堂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