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石湧与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5558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南路868号锐晶园C座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