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韩中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09民初11584号
原告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宗余,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贤星,实习律师。
被告韩中朝。
原告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辰公司)与被告韩中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献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工作关系,依法变更为由审判员吴荣荣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宗余、柯贤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中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辰公司诉称,2015年6月25日,原告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中朝签订了编号为YC2O150625的《消防工程委托设计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完成消防设计图和消防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合同价款为33000元。后双方均按合同内容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7月28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办好“横扇镇蓝天小学”内部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系统、屋顶水箱供水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工作,以及安装调试完成后由消防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本工程合同价款为110000元,被告应当在材料进场后2天内支付30000元,开始施工后5天再支付30000元,工程完工被告收到消防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后当天内付清货款。2016年I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根据该欠条,被告应于2017年新年正月初十,即2017年2月6日一次性向原告付清所欠工程尾款53000元。2017年2月I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至今尚有33000元工程款未支付。2017年8月1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催款,但被告仍未支付。此外,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委托设计协议》、《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均盖有“横扇镇蓝天小学”的公章,经查,“横扇镇蓝天小学”并未在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横扇镇蓝天小学”应登记而未登记,韩中朝以“横扇镇蓝天小学”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故将韩中朝作为本案的被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施工尾款33000元;2、判决被告以3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2017年2月1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17年9月14日,逾期付款利息为865.2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中朝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横扇镇蓝天小学”(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作为承包方签订合同编号为YC2O150625的《消防工程委托设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源辰公司为“横扇镇蓝天小学”完成位于苏州市××区横扇蓝天小学消防工程施工面积约3500平方米的消防设计图和消防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起始日期2015年6月26日,完成日期2015年7月6日,设计总日历天数10天,合同价款为33000元。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详细地约定。合同落款处,“横扇镇蓝天小学”和源辰公司均加盖了公章,韩中朝作为甲方代表也签了字。
2015年7月28日,“横扇镇蓝天小学”(甲方)作为发包方又与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作为承包方签订《消防工程承办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吴江区“横扇镇蓝天小学”3200平方米左右的内部消火栓系统(主楼增加4个消火栓、副楼增加8个消火栓)、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系统、屋顶水箱供水系统的改造(含楼顶泵房)的改造、安装及调试全包给乙方,乙方负责办好工程的施工、安装工作,以及安装调试完成后由消防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合同价款为110000元。开工日期为2015年7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天。合同款支付方式及期限,本工程以现金方式支付合同款(不含税金):1、材料进场后两天内支付人民币叁万元整,开始施工后5天内甲方再支付人民币叁万元整。2、工程完工甲方收到消防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后当天内付清货款。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详细地约定。合同落款处,“横扇镇蓝天小学”和源辰公司均加盖了公章,韩中朝作为甲方法人代表也签了字。
2015年8月13日,苏州阳刚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对“横扇镇蓝天小学”消防改造工程进行了竣工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
2016年10月10日,横扇蓝天大幼儿园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横扇蓝天小学”尚欠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施工尾款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今双方商定于2017年新年正月初十一次性付清。2017年2月10日,韩中朝支付工程款20000元,并由韩中朝签字确认还欠原告工程款33000元。
再查明,“横扇镇蓝天小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核查系统、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均无主体信息资料。
以上事实有《消防工程委托设计协议》、《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欠条、律师函、“横扇镇蓝天小学”主体信息查询结果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源辰公司与韩中朝以“横扇镇蓝天小学”名义签订的《消防工程委托设计协议》、《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均合法有效。《消防工程委托设计协议》、《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中虽盖有“横扇镇蓝天小学”章,欠条上虽也盖有“横扇蓝天大幼儿园”的章,但经查“横扇镇蓝天小学”和“横扇蓝天大幼儿园”均未实际登记,故应认定其为被告韩中朝的个人债务。“横扇镇蓝天小学”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检测合格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横扇蓝天大幼儿园”在向原告源辰公司出具了欠条后,被告韩中朝在支付工程款20000元后确认结欠原告33000元,系被告韩中朝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韩中朝理应按照约定归还原告33000元。关于原告源辰公司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中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中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3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元,由被告韩中朝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审判员  吴荣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