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锐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26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锐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588号3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胡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群,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483号工投科技园6号楼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春。
申请人苏州锐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苏0508民初268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苏州锐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锐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谷振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卞琳琳
书 记 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