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石湧与某某、苏州展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3672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被告:***,女,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女,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第三人:苏州展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南路868号锐晶园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483号工投科技园6号楼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苏州展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源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丽萍